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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海故意伤害案)_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国海,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舟普******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舟山海警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国海和被害人徐某某均系舟普**号**船员,其中被告人刘国海负责船员捕捞鱿鱼产量记录工作。2020年3月底,舟普**号**因修船需要自**向国内返航。

2020年4月2日晚,舟普**号**航行至北纬4°04′,西经122°15′时,被害人徐某某因捕捞鱿鱼产量计量问题在该船餐厅与被告人刘国海发生争执,经船员付某某劝阻,被告人刘国海离开餐厅。被害人徐某某在被告人刘国海回到卧舱后,以踹门方式进入其卧舱并继续与其争执,船员张某某闻声进舱,制止被害人徐某某欲握拳殴打被告人刘国海的行为,并与随后赶来的船员钱某某合力将被害人徐某某拉出卧舱。被害人徐某某被拉出卧舱后不久,再次踹门进入被告人刘国海卧舱,用左手掐住其脖子,右拳击打其头部。张某某、钱某某闻声折返,其中张某某进入卧舱进行劝阻。期间,被告人刘国海在张某某拉住被害人徐某某右臂制止其继续拳击时,用右手从桌上拿起一柄剖鱼刀用力捅刺被害人徐某某左背部致其左背部及左胸腔等处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海将该柄剖鱼刀丢入大海。2020年4月7日晚,被害人徐某某死亡。

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戳左背部致左胸严重感染死亡。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国海在舟普**号**靠泊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码头时被舟山海警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尸体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航行轨迹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国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海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良军

检 察 官:张  嫔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刘国海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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