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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国,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2006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国到大竹县城西乡**村**组撬门分别进入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家中,在谢某甲家中盗得现金180余元,在谢某乙家中未盗得财物。

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国到大竹县恒源尚城一期小区,翻窗进入**号楼**单元**楼**号被害人夏某某家中,盗得女士挎包一个、鸭舌帽一个。经查,该包内有现金500余元。

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刘国到大竹县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外,攀爬脚手架、翻窗进入**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张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刘国原路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国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国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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