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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红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国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9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国红至孝感市**路**院**楼前,趁无人之机,采取推车的手段,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2月1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国红至孝感市孝南区**街**路**营销中心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推车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浅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9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国红至孝感市**路**广场“**鸭”店门前的停车场,趁无人之机,采取推车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延展报告、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国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国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国红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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