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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铭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325号

被告人刘国铭,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镇,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楼房(暂住),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9月17日被鄂温克旗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20日被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公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铭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铭驾驶车牌号为蒙B*****的灰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行驶至呼伦贝尔市新城区天骄大桥河东桥下,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将海拉尔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供电配套设施所铺设的规格为ZC-YJV22 8.7/10KV 3*300、长度为570米和规格为8.7/15KV 3*300、长度为570米的8根高压电缆线从中剪断,并将剪断后的电缆线用车拉走。因被割断的剩余电缆线无法再用于工程使用,海拉尔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此重新铺设了相同规格的电缆线。经鉴定,刘国铭盗割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2690400元。

被告人刘国铭于2018年5月13日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车钥匙;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国铭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刘国铭辨认现场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员讯问刘国铭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电缆造成他人直接损失269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国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娜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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