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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雄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国雄,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某某街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雄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国雄与张志光、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徐燕明、黄嘉豪(均另案处理)等人案发时均为博罗县某某街道某某酒吧工作人员。2019年2月1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害人赖某甲与赖某乙、韩某某等人在博罗县某某街道某某酒吧消费娱乐时与他人发生冲突,被该酒吧工作人员劝离后来到酒吧大门口服务台处,赖某甲仍不愿离开,并与肖小盛发生争执,并故意将服务台上的盆栽推倒。在现场的张志光、肖小盛与赖某甲发生打斗,刘国雄勒住赖某甲的脖子将其拖至墙角处,赖某乙、韩某某等为护住赖某甲发也被推至墙角。接着,张志光、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刘国雄、徐燕明、黄嘉豪等人对赖某甲、赖某乙、韩某某拳打脚踢,并将赖某乙打倒在地。2019年2月6日,赖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赖某乙系因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颞枕叶、顶叶硬膜下出血,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血肿,脑干血肿而死亡。

2019年 8月22日,嫌疑人刘国雄在广东省韶关市沙溪镇大宝山鸿大项目部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刘国雄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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