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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国鹏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刘国鹏(绰号“刘师傅”),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以下简称秀山县),住址秀山县**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秀山县******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8日至9月6日)。因案情复杂,院于2019年7月25日、9月27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几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国鹏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公租房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鹏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裕康家园公租房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国鹏在秀山县中和街道爱情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的路灯杆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4.2019年3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刘国鹏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70元给刘国鹏。刘国鹏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秀山县中和街道爱情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的路灯杆处后,李某某让胡某某前去取回。

5.2019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国鹏在秀山县中和街道爱情广场对面的农业银行门口的路灯杆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国鹏在秀山县梅江镇街上,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蒙某某。此外,刘国鹏还在秀山县中和街道钻石贵族KTV处贩卖三次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蒙某某。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刘国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交易截图、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蒙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国鹏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国鹏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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