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圣坤,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刘仲,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道**村**组**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圣坤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8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圣坤路过九江市濂溪区九江学院对面派拉蒙超市旁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重庆人家店面,见一小女孩(魏某某女儿)独自一人在店里玩,小女孩面前桌上放了一部金色苹果XMAX手机,其见周围无人,便趁小女孩不注意抢走手机随即逃离了现场。5月7日15许,被告人刘圣坤将抢来的手机卖给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辰星手机维修店,同日其在九江市濂溪区万达广场大圣烧烤店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指认下在辰星手机维修店内查获被抢的手机,经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圣坤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圣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圣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圣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泓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圣坤现羁押在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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