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997号
被告人刘坤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住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万达小区1栋3307室。被告人刘坤海于2011年10月31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2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坤海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坤海为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钱财,谎称自己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广场租赁商铺,欲投资经营饭店,以让刘坤海参与入股经营为名,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7年8-9月份期间,刘某甲向刘坤海索要回2万元,其余赃款被刘坤海挥霍。
2018年7月28日13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宿州市人民南路**小区对面**家村拆迁工地上将被告人刘坤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坤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坤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坤海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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