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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增辉、付明军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刘增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3月14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1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犯放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付明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满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198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开着车牌号为(黑A9****)银色面包车将被害人初某某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福顺尚都地下停车场的杜卡迪街霸1098S蓝色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0元)抬进面包车后备箱盗走,后驾驶面包车到天悦国际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朋友(徐某某)正通过GPS定位寻找摩托车,刘增辉、付明军选择弃车逃跑。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DNA比中信息,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购买凭证,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天悦小区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增辉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增辉、付明军现被羁押在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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