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增雄,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志翔,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在业,住广东省大埔县**镇**街居委**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郇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乐昌市**镇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4********,苗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江西省吉水市吉水县**镇**村委会**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村**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增雄、刘志翔、庄某某、郇某某、陈某某、向某某、廖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旷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刘增雄、刘志翔与詹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为进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商务大楼**号成立深圳市**外贸发展有限公司(又名“**实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刘增雄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刘志翔为公司管理人员,先后雇请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旷某某、廖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招揽、介绍他人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向佛山市、深圳市等地税务局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非法牟利。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刘增雄等人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抓捕归案,并缴获笔记本电脑、座机电话、手机、笔记本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刘增雄等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累计达二百十五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增雄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增雄、刘志翔、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旷某某、廖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旷某某、廖某某、向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黎运开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增雄、刘志翔、庄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旷某某现被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郇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十七册及证人名单;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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