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夏斌,曾用名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原山东省潍坊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被抓之前住山东省安丘市**局家属院**。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夏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刘夏斌注册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承担公司领导职责的刘夏斌、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在奎文区**,通过公开宣传以4198元购买其“天天赚”APP软件会员资格,并赠送手机每日刷其公司与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阿里巴巴等公司合作的虚假广告赚取费用,获得发展下线和提成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的会员资格数量进行返利,大肆向社会吸收会员,后软件突然关闭,公司管理人员集体逃匿。目前累计已查明投资人数213人,吸收资金6898090元,造成经济损失4815072元。被告人刘夏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夏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夏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夏斌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组织、领导以推销“天天赚”返利软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参加者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夏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连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夏斌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扣押鲁******海马牌汽车、鲁******斯柯达牌汽车暂存于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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