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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夏玲、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刘夏玲,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区**幢**室。因赌博,于2013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同行为被刑事拘留三十日,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7月0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9月0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思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思明区**路**号**室,现住福建省思明区**号**室。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6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8月2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夏玲在“封神”、“大数据”、“龙门”、“脉动”、“尖叫”、“威仕娱乐”等境外赌博网站赌博,并充当境外赌博网站代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代理或会员赌博并接受投注。2020年6月,被告人刘夏玲为赌博网站“尖叫”、“威仕娱乐”招募被告人姚某某为下级代理,后姚某某又招募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以下级代理或下级会员的投注金额再乘以上下级之间的返点差值的方式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夏玲先后接受王某某、严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下级会员的赌博投注金额总计104万元以上(以下皆为人民币)。其中,2020年6月至7月7日,被告人刘夏玲及其团队在“威仕娱乐”赌博网站累计投注赌博金额达476546元,获利31486元,个人非法获利达4000元以上。

2.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先后接受刘夏玲、“小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担任“尖叫”、“威仕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其及其团队在“威仕娱乐”赌博网站累计投注赌博金额达1099838元,共获利48850.89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5077.49元。

3.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团队在“威仕娱乐”赌博网站累计投注赌博金额达691600元以上,共获利29000元以上,其个人获利达4000元以上。

被告人刘夏玲于2020年7月7日在文成县大峃镇**区**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上城6幢2单元2105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在厦门市思明区站西路150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红米手机6部、华为手机3部、苹果X手机1部、小米手机2部、刘夏玲身份证1张、银行卡15张、写有一串英文标识的白纸1张、写有密码的字条1张、笔记簿1本、记账纸壹张、记账本壹本。

2.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威仕娱乐”赌博网站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程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威仕娱乐”赌博网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提取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夏玲、姚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均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夏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退赃)或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 琦

检察官助理:林 楠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夏玲、陈某某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涉案opp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红米手机6部、华为手机3部、苹果X手机1部、小米手机2部、刘夏玲身份证1张、银行卡15张、写有一串英文标识的白纸1张、写有密码的字条1张、笔记簿1本、记账纸壹张、记账本壹本现存放于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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