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刘大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刘大伟曾因吸毒,于2010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4日被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大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巢冬艳、被害人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大伟于2019年9月23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景福宫娱乐城,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大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甲的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上唇左侧全层裂创,上唇左侧皮肤经唇红至唇粘膜瘢痕长度1.6cm,其中唇红至上侧皮肤瘢痕长度1.2cm。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大伟赔偿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刘大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大伟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治安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大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大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大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唐亚茹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大伟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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