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大汉,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6日因患****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大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大汉在武汉市硚口区**街**栋**楼**平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0.5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大汉在武汉市硚口区**路**栋**楼**号房间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大汉的身上查获2.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2.4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之后从被告人刘大汉家中查获共计6.9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
经合计,涉案毒品共重13.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称量、取样告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侦查照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告知单、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大汉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大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大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大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寿青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大汉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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