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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大海、刘艳军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刘大海,曾用名:唐仲海,绰号:“老海仔”,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艳军,绰号:“艳大侠”、“老艳仔”,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6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018年分别被兴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海、刘艳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大海、刘艳军从广西全州县来到东安县城。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二被告人将陈某某停放在建设路601号副食店门口的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大海、刘艳军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海、刘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大海、刘艳军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大海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刘艳军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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