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大翔,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205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7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于2019年8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大翔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大翔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金某某(身份待查,以下同),并由金某某引荐后,认识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东翁某某(网上追逃,以下同)。翁某某对刘大翔说,****在海南有一个名为:“**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采工程,其可代表****将项目交由刘大翔来做,并任其为该工程项目的“指挥长”职务,但前提是要求刘大翔向该公司交纳一笔费用。因刘大翔并未有任何收入来源,无法承担该笔费用,于是将朋友游某某(另案处理,以下同)拉入进来,并要求游某某替其出资该笔费用。游某某加入后,被告人刘大翔与游某某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缴纳工程保证金,金额为488.2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年初的时候,陈某某认识游某某后,游某某就将陈某某介绍给刘大翔,刘大翔就和陈某某谈“**”工程项目,经刘大翔和陈某某的共同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刘大翔答应给陈某某20亿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开采量,但前提是陈某某必须出资1.2至1.5亿元人民币作为前期基础设施、后续手续办理的相关费用。2016年3月9日,刘大翔在未办理任何关于该工程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3月15日,陈某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刘某某等人。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刘大翔自己或刘大翔指使游某某多次叫陈某某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前提投入,共计306万元人民币。
2.2016年年初的时候,苏某某认识游某某后,游某某就将苏某某介绍给刘大翔,刘大翔就和苏某某谈“**”工程项目,经刘大翔和苏某某的共同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刘大翔答应给苏某某5亿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开采量,但前提是苏某某承包工程项目后需要缴纳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保证金。2016年3月9日,刘大翔在未办理任何关于该工程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苏某某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刘大翔自己或刘大翔指使游某某多次叫苏某某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共计182.2万元人民币。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刘大翔”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刘大翔)是同一人所写的。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发改局核查:上述名为“**工程”的工程项目从未有个人或单位申报过该工程手续,也从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颁发过土方资源采矿许可证,上述合同签订完成至今,该工程也从未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大翔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翁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赵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徐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有关矿业权设置核实情况的函、关于对**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答复函、《关于协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函》的复函、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移送的案件线索、吴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文件(军地[2015]第1226号)书证复印件(刘大翔家属提供的材料)、(2016)川0105刑初1615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被害人苏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海南**工程现场施工通知书、**工程交款通知书、军地一号工程施工保密协议、关于协助核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南扁岭钼矿相关情况的函、关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南扁岭钼矿相关情况的函、提取笔录、提取笔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翁某某等同志的任职决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军地工程一部关于军地工程一部施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刘大翔与被害人资金来往明细;
2.证人李某甲、徐某某、翁某某、楚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潘某某、游某某、巫某某、欧某某、林某某、甘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大翔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琼公(文检)鉴字[2019]第51号;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翔结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为488.2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业强
马神标
书记员:陈凌翔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大翔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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