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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天云运输毒品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天云,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天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天云将毒品藏入其身,尔后从云南省景洪市区打车去普洱,途径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从刘天云身上搜出8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198.3克。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天云处搜出的8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桂阳县禁毒委员会文件、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检定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封存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天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云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天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煜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天云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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