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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天军、何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天军,别名:刘奇,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掰掰”,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天军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天军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欠外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用于还债及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刘天军趁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夫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机,与身为贷款中介人的被告人何某某合意后,在明知孙某某贷款需求仅为4万元的情况下,虚构“4万元不放贷,10万元起贷”的事实,并隐瞒刘天军作为共同借贷人的真相,利用孙某某夫妇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单元**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通过内江千易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P2P平台深圳车财网互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车财网”),向该平台投资人借款25万,由车财网内江办事处员工林某某代持抵押登记权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分别与孙某某、刘天军签订了“孙某某为借款人、借款金额10万”的《借款合同》一份,“刘天军为借款人、借款金额15万”的《借款合同》一份,和“用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25万”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

2、2018年7月,被告人刘天军趁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办理贷款之机,在建行APP上提交高某某的身份和房产信息,申请到114600元贷款。尔后,刘天军隐瞒了真实贷款金额,向高某某谎称只申请到3万元贷款。高某某发现被骗后,因刘天军无力偿还,为不影响自己的征信,自行向银行付清了全部本息。

3、2019年4月,被告人刘天军趁帮助被害人何某甲办理贷款之机,在贷款APP上陆续申请到17600元贷款后,谎称公司需要先行汇总和结算,让何某甲将上述款项转至自己账户。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16时许至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天军因向被害人王某某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绿色港湾二楼办公室、东兴区大千路郎廷商务宾馆内,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不准王某某离开。直至欠款向刘天军还清,王某某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房屋产权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产权情况记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登记信息、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代持与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林某某、张某甲、夏某某、石某某、张某乙、何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刘某乙、何某甲、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天军、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军、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天军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天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天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天军、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套,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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