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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天强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刘天强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号。2018年3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天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天强醉酒后驾驶超载的川F*****号“王牌”自卸低速货车,超员搭载蒋某某、荣某某、唐某某,沿本市高新区三环路由蓝天立交往川藏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架掉头专用道处时,刘天强超速驾驶,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蒋某某死亡,刘天强、荣某某、唐某某受伤。事发后,刘天强逃离现场。群众报警,警察赶往现场处置。当日下午15时10分许,刘天强回到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检验,刘天强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9.1mg/100ml。经认定,刘天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唐某某、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荣某某出具谅解书。刘天强尚未与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员超载超速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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