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973号
刘天路,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楼镇**庄**号,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7月4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2月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因盗窃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份因盗窃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天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刘天路窜至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八楼,盗走在该医院做护理工作许某某放在内科八楼34床的裤子内的现金500元。
2020年6月28日11时左右,被告人刘天路窜至肥东县**镇**道和蚌埠交口佳通轮胎厂,盗走刘某某放在红色大众汽车内的现金250元。
2020年7月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天路窜至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某某学校,翻墙进入校内,分别在某某学校初三(七)班教室内盗窃约1587元;在初三(八)班教室内盗窃约1000元;在初三(九)班教室内盗窃约2210元;在初二(九)班教室内,盗窃现金约120元。后被抓获,现场查获其口袋里有被盗现金4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天路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伍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6.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天路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数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天路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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