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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太斌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太斌,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太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太斌为实施盗窃通过攀爬窗户进入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区**栋**房,刘太斌在该房的一间卧室里的书桌上盗窃现金35元人民币装入自己的口袋。该房间主人回到家时发现了正在实施盗窃的刘太斌,遂将刘太斌堵在房间并及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抓获刘太斌,当场从刘太斌身上缴获盗窃所得的现金35元(面额10元人民币一张、面额20元人民币一张、面额1元人民币五张)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太斌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太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太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太斌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太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太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太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傅 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太斌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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