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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太权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刘太权(绰号“权婆”),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号。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太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太权在重庆市梁平区多次盗窃二轮电动车,并销赃于梁平区梨博园旁废旧收购点、明达镇废旧收购点。经鉴定,被告人刘太权盗窃的电动车在案发时总计价值人民币4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太权来到梁平区北门悦达车站附近,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红色“铁甲虫”牌二轮电动车并自用。经查,该车于2015年3月已经被盗,车主系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经鉴定,该车在案发时价值791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太权来到梁平区北门“烂肥肠”饭店附近的停车位,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第二天,被告人刘太权在梁平区明达镇一废旧收购点内销赃。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661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太权在位于梁平区梁山街道祥和小区“俏月亮”门市外的人行道处,盗走一辆白色“都市风”牌二轮电动车并停放于梁平区皂角小区内准备予以销赃,之后被害人将该车找回。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2611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太权来到梁平区梁山街道豆芽巷桥头,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电动车。次日,被告人刘太权在梁平区梨博园旁的废旧收购点内销赃。

5.2019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太权来到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北路与机场路的交叉口,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同日,被告人刘太权在梁平区梨博园旁的废旧收购点内销赃。

6.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刘太权来到梁平区名豪广场“红蜻蜓”门市外的停车位处,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红色“珠峰”牌二轮电动车,并停放于北门悦达北站门口准备予以销赃,之后该车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737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刘太权在重庆市梁平区北门电影院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太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二轮电动车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太权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太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太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太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太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太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太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19年6月20日 

(该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太权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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