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住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徐州市铜山区海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河路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正常行走的行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刘奎驾车逃逸。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奎于2020年3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奎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奎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刘奎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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