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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刘奔(别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分部经理,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户籍**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社区**巷**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9日、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奔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海淀区长银大厦分部经理期间,利用“山东济滨良岸天然气项目”和“河北平泉尾矿处理项目”,以在超市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客户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采取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所带团队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500万余元。

被告人刘奔作案后于2019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刘某丙徐某某高某某某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奔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人辨认刘奔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蕾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奔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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