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奕,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住安源区**街*村**小区*栋*单元**室。2001年11月22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四年,2010年11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京铁路运输运输判处有期徒四年九个月,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醴陵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办事处**路**号。2005年6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醴陵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奕、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起,被告人刘奕在醴陵**商贸中心一楼无名游戏室内利用电游赌博机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聘请被告人姚某某及“猴子”(基本身份信息不详,在逃)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游戏室内的全面运营管理、维护游戏室内秩序。2020年6月16日,醴陵市公安局在该游戏室内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八座“黑红梅方”机一台、八座“捕鱼”机一台,并当场抓获游被告人姚某某、查获服务员汤某某、机修工聂某某,参赌人员邹某某、金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当场扣押赌资11000元,赌博机两台、收付款手机一部。经鉴定,“黑红梅方”、“捕鱼”机均为赌博机,两台赌博机共计16座。经调取扣押的收付款手机绑定的银行卡流水,发现该手机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共计收取参赌人员赌资321880元,经提取姚某某微信交易记录,2020年1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姚某某通过其微信二维码收取参赌人员赌资284950元,合计收取参赌人员赌资606830元,营业期间共计获利5.5万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奕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审查批捕、起诉阶段,被告人刘奕、姚某某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文书清单、收缴决定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书、抓获经过说明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录、二维码收款手机绑定银行卡流水、银行6月份流水清单、现场照片、非税收入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汤某某、聂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奕、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光碟、收付款手机提取的数据光盘、游戏室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奕、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奕、姚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刘奕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刘奕、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副本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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