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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如萍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如萍,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如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刘如萍向被害人罗某甲提出一起出资做翡翠原石生意,罗某甲同意后向刘如萍转账10万元,后于同年11月21日收到刘如萍转来的13.5万元。11月中旬,刘如萍向罗某甲虚构其正在做一笔翡翠原石生意,需要本金140万元,将原石从卖家处买来后卖给买家,几天之内就能赚取巨额利润,如果原石没有卖掉,则可以将原石退还卖家,卖家退还资金的事实,以该生意没有风险只赚不亏为由游说罗某甲出资70万元和其一起购买原石。罗某甲同意后于2018年11月16日向刘如萍工商银行账户62122644020********转账70万元。刘如萍收到后于当日分别向何某某账户转账6万,于某某账户转账24万,后刘如萍由分别向马某某账户转账36万,郑某甲账户转账6.5万。

后刘如萍向罗某甲宣称买家还在犹豫,以有另一个买家看上一块30万元的原石,需要押金为由,让罗某甲向其转账21万元。罗某甲于2018年11月27日向刘如萍上述工商银行转账21万元后,刘如萍收到后于当日,和账户内余额一起向于某某账户转账45万元。

2018年12月初,刘如萍向罗某甲虚构之前140万元原石的买家不要了,又有个内蒙古的客户看上一款280万元的原石,需要200万元的押金。加上之前退回的资金,还差60多万元,要罗某甲和他一起想办法筹钱。2018年12月12日罗某甲向刘如萍上述工商银行转账29万元。刘如萍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于当日收到罗某甲转来的29万后,又于当日结合账户内余额向张某某转账32万元。后罗某甲询问刘如萍关于该笔生意是否做成,刘如萍以“原石被开了,石头不值钱了”等理由搪塞。

2019年2月,被害人罗某乙通过罗某甲和郑某甲(刘如萍的同居男友)认识刘如萍后,刘如萍又以上述同样方法向罗某乙虚构有一笔80万左右的翡翠原石生意,从卖家处买只要50万元。后刘如萍带罗某乙到云南省瑞丽市找到卖家张某甲和张某乙,张某甲和张某乙按照刘如萍的安排,用一块价值4万元的原石向罗某乙虚构其价值50万元。罗某乙同意购买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刘如萍转账50万元,刘如萍收到后于当日向张某乙付款4万元(转款明细为刘如萍于当日先转张某乙10万元,后张某乙向刘如萍退6万元),后转深圳财付通10万,支付宝5.8万,向朱某某账户转账1.15万,向彭某某账户转账13.05万,向李某某账户转账15.786万。 罗某乙将张某甲和张某乙邮寄的原石(编号GT113)存放在自己家里。

后刘如萍又采取同样方式,向罗某乙虚构有一块30万元的原石生意,需要罗某乙出资13万元。2019年3月2日罗某乙向刘如萍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3万元,后刘如萍向郑某乙账户转账13万元。转账后罗某乙将其收到的原石(编号GT289)存放在自己家里。

2019年5月,发觉被骗的罗某甲和罗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5月7日下午16时许,刘如萍在本市郫都区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如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张,光盘叁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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