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娟,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1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娟以谎称其父亲是绿城房产股东、有亲戚朋友在绿城房产可买到内部房源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对其有能力代为购买“非摇号”杭州房源的信任,后以疏通关系、购房定金、购房余款、转移落户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人民币共计1828700元。
2.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娟谎称认识杭州**地产开发商,可以帮忙购房打折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以请客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人民币共计47000元。后在被害人吴某某追讨下,被告人刘娟退还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娟家属已代为归还被害人吴某某36500元。
3.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娟以银行卡、支付宝被冻结等为由,并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共计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娟家属已代为归还被害人张某乙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娟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至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明
检察员:陈莎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刘娟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