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婧,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2015年4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7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原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婧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刘婧在无经济来源且在佳木斯市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公公张某甲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名,以承诺给付2分月息为诱饵,由其母亲周某甲从被害人孙某甲(女,45岁)、被害人孙某乙(男,78岁)等18人处借款人民币272万元,周某甲分多次将其中65万元借款先后转到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三人账户中,其中207万元借款转账给被告人刘婧银行账户。2011年6月至7月,张某甲通过周某甲还款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婧收到人民币207万元转款后随即购买欧米伽手表等奢侈品,于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先后购买、置换奥迪Q5、奥迪A6、宝马523、奥迪A8、奥迪A6五辆高档汽车,上述奢侈品及部分高档汽车短期内又被被告人刘婧用于抵押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被告人刘婧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7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婧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押解回鸡西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正侧位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汇款凭证、存/取款/转账凭条、汽车销售收款单、业务流水查询、借条、收条、甲乙双方账目往来明细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周某甲、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周某乙、王某某、张某戊、罗某某、张某戌、贾某某、宫某某、于某某、张某庚、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邵某某、龙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陶某某、邹某某、薄某某、徐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婧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婧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婧现被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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