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媛媛涉嫌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刘媛媛,曾用名刘难忘,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7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媛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媛媛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共计2.2248克,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3日晚19时许,在隆回县**镇**对面,被告人刘媛媛贩卖0.4克海洛因给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90元。

(2)2015年5月14日13时许,在隆回县**镇**院斜对面的巷子里,被告人刘媛媛贩卖0.6克海洛因给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3)2015年5月14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院斜对面的巷子里,被告人刘媛媛贩卖0.5克海洛因给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4)2019年5月15日凌晨,在隆回县**镇**局旁的**宾馆,被告人刘媛媛贩卖0.2克海洛因给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在隆回县**镇**公园,被告人刘媛媛贩卖0.1克海洛因给孙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90元。

2019年5月15日,在隆回县**镇**局正对面的岔路口,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将刘媛媛抓获,从刘媛媛身上搜缴到0.4248克疑似海洛因粉未。经理化检验,搜缴的疑似海洛因粉末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O6-单乙酸吗啡及乙酰可待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台;2、书证: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图片、出生医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媛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媛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媛媛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8795****、151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孙某某、张某某。

鉴定人: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鉴定人:李某某、黄某某,鉴定单位:湖南**鉴定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