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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子东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子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村**号,住天津市静海区**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子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刘子东以借款名义骗取在本市东丽区某部队服役的其友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合计77540.5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同年3月28日至4月8日间,在被害人刘某某向其讨要欠款期间,被告人刘子东谎称其可以办理大额贷款归还欠款,但需要帮其刷足银行流水,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合计424729.91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后藏匿。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刘子东于2020年7月3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子东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0月20日

件:

    1、被告人刘子东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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