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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子强、吴联贵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910号

被告人刘子强,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寻乌县**村**组**号。

被告人吴联贵,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6********,瑶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被告人黎前师,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结林,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程得岭,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0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族自治县**乡**村**号。

被告人谭婷婷,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新宁县**村**组**号。2015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子强受他人指使,使用个人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并至银行将资金提现,后因资金金额越来越大,其召集被告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等人协助提款。被告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明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仍协助接收并通过向银行提前预约取款、在微信群相互联系、相互协助的方式,至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将银行卡内收到的资金提现,由被告人刘子强统一交付给他人、收取好处费。谭婷婷谭婷婷明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仍协助被告人黎前师将资金取出。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子强在微信群内发布当天需取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公告,各被告人分别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提现。

2020年6月24日,被害公司**展览被他人骗取1000万元。其中,有30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的银行账户并被提现。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六名被告人相互协助、提取现金,以及六名被告人明知提取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

2.**展览(上海**公司)员工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邮件地址、邮件往来记录、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其公司被他人以总公司的机密收购项目需要配合为借口骗取1000万元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到移动电话、涉案银行卡、取款凭证、被告人刘子强记录的取款账单及部分赃款等物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图、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告人提现的情况。

5.相关微信群及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在群内相互联系、相互协助,将进入银行卡的资金全部提现的情况。

6.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涉案资金流入六名被告人的银行账户并被提现的金额情况。

7.刑事判决书、速决犯罪信息表,证实了谭婷婷谭婷婷前科劣迹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谭婷婷谭婷婷对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接收和转移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谭婷婷谭婷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谭婷婷谭婷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子强、吴联贵、黎前师、黄结林、程得岭、谭婷婷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5份。

4.赃证物品清单1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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