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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子瑞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子瑞,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西安**艺术教育培训中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村**栋**门**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广场**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子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刘子瑞经由王某某委托被害人刘某某办理敬某某入学事宜,并将办理入学所需的人民币270000元费用经由王某某转账给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未如约为敬某某办理入学。2019年9月1日至3日,被告人刘子瑞带领其朋友张某某、白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路**酒店**楼**、**房间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退钱事宜。期间,被告人刘子瑞动手击打被害人刘某某脸部,在被害人刘某某退还给刘子瑞27万后,又强迫刘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270000元。2019年9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写下欠条,同年9月12日、13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取的方式将270000元支付给被告人刘子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1抓获经过;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1银行交易流水;

1酒店入住记录单;

1微信支付记录;

1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1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子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瑞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子瑞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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