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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孝勇、吴礼军、赵建华贩卖毒品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孝勇(曾用名刘小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大竹县*镇*街*号。2000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大竹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礼军曾用名李军,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5112231981********,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号,租住大竹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安置房**号。199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12月9日因犯脱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01年8月17日又脱逃罪且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0月28日雷波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七年八个月,减刑后于200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建华(曾用名赵见华、绰号“天棒”),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大竹县*镇*村*组,现租住大竹县**大厦*栋*楼*号。2014年7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孝勇、吴礼军、赵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吴礼军在湖北省武汉市以人民币(下同)9000元向他人购得4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匿于大竹县*出租屋中,后转放至大竹县*街道*小区*栋*号租住房内。

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吴礼军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在大竹县*处交易。后魏某某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冰毒5克,并向被告人吴礼军给付现金1800元,尚欠200元未付。

2019年7月11日,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毒品冰毒,以每克8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4800元。被告人赵建华将6克毒品冰毒放置于大竹县*广场*酒店消防通道内的应急指示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7月28日,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毒品冰毒,以每克7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1400元。被告人赵建华将2克毒品冰毒放置于大竹县*广场旁边广告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赵建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孝勇,要求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购买20克毒品冰毒,并到大竹县周家镇街道找到刘孝勇。因被告人刘孝勇治病要求借款9000元,被告人赵建华遂通过微信转账给刘孝勇13800元,给付现金200元。被告人赵建华购得20克毒品冰毒返回大竹县城后,联系要求购买毒品的唐某某(另案处理),让唐某某到大竹县*广场租住房楼下交易。唐某某将该20克毒品冰毒拿回吸食,发现质量较差,要求赵建华退货,被告人赵建华随即联系被告人刘孝勇,并将余下毒品退给被告人刘孝勇。后被告人刘孝勇退给被告人赵建华5000元,赵建华退给唐某某8200元。

2019年8月2日晚,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毒品冰毒,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1300元,被告人赵建华将1.5克毒品冰毒放置于大竹县*广场*酒店消防通道内的应急指示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8月6日晚,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毒品冰毒,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1500元,被告人赵建华将1.5克毒品冰毒放置于大竹县*广场*酒店消防通道内的应急指示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8月7日,魏某某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价值400元及价值700元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毒资,被告人赵建华将毒品冰毒均放置于大竹县*广场*酒店消防通道内的应急指示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8月10日,魏某某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建华,要求购买价值300元毒品冰毒三次及价值400元的毒品冰毒一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建华支付毒资,被告人赵建华将毒品冰毒均放置于大竹县*广场*酒店消防通道内的应急指示牌处,并告知魏某某藏匿地点,后魏某某取走该毒品。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孝勇电话联系被告人吴礼军,让其准备好一包30克的毒品冰毒和一小包毒品冰毒。2019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孝勇驾驶车从大竹县周家街道赶至被告人吴礼军所居住的大竹县*街道*小区外,被告人吴礼军将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大一小两包毒品带至轿车上,二人正在交易时,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车副驾位上及副驾位门边地上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各1包,净重分别为23.82克和0.31克,在该车驾驶位手刹处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2.57克,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下起获散落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粉末,净重2.72克;在被告人刘孝勇的身上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67.88克。2019年8月28日10时许,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礼军位于大竹县*街道*小区*栋*房内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8.63克。2019年9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有起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称重照片、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孝勇、吴礼军、赵建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孝勇、吴礼军、赵建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孝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吴礼军、赵建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孝勇、赵建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礼军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过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 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礼军、赵建华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孝勇现住大竹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52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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