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35号
被告人刘学,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普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张普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学、张普超喜欢网络赌博而开销较大,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很多人求购口罩,就产生虚构卖口罩的方法实施诈骗。刘学、张普超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电话号码13186481512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cr32327,在“闲鱼、转转”APP上虚构有大量口罩出售,于2020年2月15日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转账人民币75000元至刘学的网络赌博账户,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元至张普超的网络赌博账户。同年2月16日,刘学、张普超得知夏某某报警,次日即转账退还夏某某6500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普超在咸阳市杨陵区********被抓获,被告人刘学经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3月3日,刘学、张普超共计赔偿夏某某7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同年6月16日,刘学、张普超赔偿李某某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学、张普超的供述与辩解;
4万州公鉴(电物)(2020)30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张普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张普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张普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学、张普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学、张普超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刘学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联系电话电话1851612****;张普超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联系电话1780290****、1533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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