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29号
被告人刘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刘学与他人约定交易假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兴路235号房间内先后伪造了身份证和毕业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刘学通过微信与他人约定交易假身份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兴路235号房间内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陈弟江”的身份证。
2.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学通过微信与他人约定交易假毕业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兴路235号房间内伪造了一个盖有“四川省丰都县第三中学”印章的毕业证。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刘学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越路19号3栋24-3的暂住地被侦查民警抓获,侦查民警当场查获刘学伪造的姓名为“陈弟江”的身份证和盖有“四川省丰都县第三中学”的毕业证,以及若干身份证半成品、一台打印机、两部手机等物品。到案后,刘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学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以贩卖假证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学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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