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学擎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刘学擎,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单元**,因吸食毒品,2012年3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2012年5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5年4月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学擎在苏某某处得知其侄儿张某甲要购买香烟而找不到渠道,就编造自己在烟草公司有熟人可以购买香烟,当即通过苏某某联系到其侄儿张某甲并三人一道到铜梁区烟草公司外,刘学擎假装给烟草公司的熟人打电话后跟张某甲说可以买到其需要的香烟,并以需要去烟草公司付款为由叫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300元,张某甲因事离开叫苏某某等候取烟,在等候过程中刘学擎乘苏某某不备时离开并关掉手机,后将骗得的2030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生活开支等。

另查明,被告人刘学擎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刘学擎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证人苏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0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学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甲2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5.《民事起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