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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学雷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学雷,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8705191714,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侯庄村93号。2007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4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份间,被告人刘学雷携带手电等作案工具,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邱庄镇等地,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停放在户外的他人汽车内的财物。

1、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大邱庄镇崔庄子津美达小区院内南侧西边楼房东门门口前车位上,将魏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黑A****9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车内副驾驶前侧手扣内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4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大邱庄镇名仕博郡C区4号楼2门102室门口,将芦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H****0的黑色宝马车车内右侧扶手下面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5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3、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大邱庄镇国富里15号楼楼下,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K****9的黑色奥迪A6车车内副驾驶上女士拎包盗走,包内有3000 余元现金及身份证,医保卡,驾驶证,银行卡,超市储值卡等物品。

4、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大邱庄镇怡美佳园6号楼三门102室门口,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C****9的白色本田车车内手扣银色女士小钱包及后排座一个棕色斜挎包一个粉色斜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纸尿裤,卫生纸等物品。

5、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大邱庄镇嘉谊花园8号楼2门门口东侧,将韩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R****7的白色塞纳车车内中央手扣内380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夏泰园20号楼1门南侧,将冯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K****6的黑色奔驰S500车车内中央扶手盒上层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

7、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夏泰园18号楼北侧,将齐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H****0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内副驾驶手扣内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700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8、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夏泰园11号楼南侧路边,将范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J****7的白色路虎极光车车内副驾驶地板上的一盒茶叶盗走。

    9、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天津市静海镇冬平园5号楼1门门口西侧,将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A****5的灰色比亚迪-唐车车内中央手扣内16500现金盗走。

10、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阳光公寓5号楼1门楼下,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F****9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车内中央手扣里的一盒中华牌香烟以及曹某某存放在后备箱里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11、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碧水园28号楼的小院里,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K****0的黑色路虎车车内驾驶室左侧手扣及副驾驶手扣的古铜色男士钱包和副驾驶手扣的四包中华香烟盗走,包内有临时身份证、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等物品。

12、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碧水园4号楼南侧,将杜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F****5的浅金色别克昂科威车车内驾驶室方向盘左侧手扣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

13、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镇泰安里5号楼2门门前空地,将柳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号为津R****6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内中央扶手位置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500元及超市购物卡、银行卡等物品。

另查明: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学雷来至静海**小区**号楼**门孟某某家中小院内,将客厅门把手拉坏后,未盗得财物。

上述赃款赃物均被被告人刘学雷销赃挥霍。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学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学雷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雷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学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学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学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群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学雷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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