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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学顺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学顺,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乔口区**房**村**。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学顺在长沙市岳麓区4次盗窃他人自行车,经鉴定的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2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学顺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3号公交站附近,见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300自行车未锁,遂将其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58元。

2、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学顺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达美D6区步步高超市门口,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布雷德HD山地车未锁,遂将其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70元。

3、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学顺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中冶长天公司地下车库,见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组装自行车未锁好,遂用手将锁拔出来,将该车盗走。

4、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学顺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浙大市场后门处,采取砸断链条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捷安牌自行车一辆。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学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刘学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销售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学顺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学顺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学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学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红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学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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