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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宁波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宁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京山市**镇**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吸毒,于2020年9月2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宁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刘宁波因形迹可疑,在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商行被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盘查,并依法从其身上和其驾驶的闽C*****福特福克斯车上搜出灰色粉末(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3.9克。当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车辆、灰色粉末等物。经鉴定,灰色粉未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涉嫌车辆已发还被告人家属,涉案毒品已上交入库。

案发后,被告人刘宁波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讯问视频光盘一张、毒品称量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刘宁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宁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宁波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宁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宁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刘宁波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宁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卫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宁波现被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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