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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宁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刘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万州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宁以工程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幌子向他人高息借款,或者在其收回工程招投标保证金后向出借人谎称保证金尚未退回,绝大部分用于在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赠送礼物,致使谭某甲、谭某乙等9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9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7月期间,刘宁采取前述方式向被害人谭某甲借款共计406.44万元。

2.2019年4月,刘宁因投标交保证金向被害人谭某乙借款45万元,该款退回来后,刘宁向谭某乙谎称该款尚未退回。

3.2019年4月16日,刘宁以万州区某公路项目招投标需交保证金为幌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60万元,经李某某多次催收,刘宁归还给李某某20万元。

4.2019年5月27日,刘宁以重庆某工程招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幌子, 向被害人平某某借款58.2万元。

5.2019年6月2日、26日,刘宁以所在公司在涪陵等地工程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43万元、38.14万元。

6.2019年6月26日,刘宁以其所在公司投标某项目需要交保证金为幌子,向被害人冯某某借款20万元,冯某某扣除第一个月月息后,通过银行将19.7万元转账给刘宁。

7.2019年7月1日、2日、8日,刘宁以做招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幌子,以月息1.5分的高息向被害人高某某借款共计68.6万元。

8.2019年7月11日,刘宁以其所在公司在涪陵的工程需要打保证金为由,以月息3分的高息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30万元。

9.2019年7月,刘宁先后以工程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由,以月息2分的高息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15.68万元、14.7万元、17.64万元,合计48.02万元,投标单位退回保证金后,刘宁向赵某某谎称尚未退回,而是用于网络直播平台挥霍。

被告人刘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虎牙直播账号及账单、刘宁支付宝账号明细及微信账单明细、情况说明及户口薄复印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李某某、平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谭某乙、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宁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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