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刘宇新,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食品厂员工,暂住山东省日照市**村**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组)。被告人刘宇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泰兴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宇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刘宇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宇新,听取了被告人刘宇新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宇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宇新假借帮徐某某以低价向沂南**食品厂购买槽头肉为名,骗取徐某某货款人民币517130元。被告人刘宇新收到货款后未交付沂南**食品厂,导致该厂未能发货、陈某某未收到货物。被告人刘宇新于2020年4月14日向徐某某退出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至其账户冻结人民币45249.07元,其余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打游戏等。
归案后,被告人刘宇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存根》、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宇新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宇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宇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宇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莹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宇新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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