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宇洋诈骗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宇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3月1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宇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害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宇洋。2020年2月20日,刘宇洋谎称可以从宜宾市江安县购买到五千个口罩售卖给杨某某,骗取其信任后,杨某某将7000元口罩预付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宇洋。2020年2月21日,杨某某到江安县拿口罩时,刘宇洋谎称口罩被上家黑掉无法拿货,且预付的7000元钱已支付给对方无法退还。当日,刘宇洋和杨某某一同返回乐山,刘宇洋再次谎称能够购买到体温枪,邀约杨某某一起合伙做生意,并将在其他微信群内看到的体温枪资质、图片发送给杨某某,将杨某某之前支付的7000元口罩预付款作为合伙做体温枪生意的出资款,骗取了其信任。2020年2月22日至25日,刘宇洋编造各种理由,先后从杨某某处又共计骗取30800元。

经查,刘宇洋每次收到杨某某的转款后便立即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月25日,刘宇洋网络赌博盈利后退给杨某某9000元。

2020年3月3日,杨某某因一直未收到体温枪,多次联系刘宇洋无果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10日,刘宇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3月15日,刘宇洋的父母代其退赔被害人钱款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宇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宇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宇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宇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宇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宇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宇洋现羁押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