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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组织卖淫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9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77********,1977年**月**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宁乡市广播电视局,户籍地湖南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派出所**社区**镇**南路**巷**号。2019年08月01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及黄某甲(已判刑)经与坐落于宁乡市的通城温泉大酒店相关负责人联系,租赁其酒店内裙楼五楼经营“御龙泉养生会所”,提供足浴服务。黄某甲聘请被告人邱某某为足浴经理,负责招募足浴技师、为足浴技师培训以及进行宣传,聘请谌某某(已判刑)为服务经理,负责接待、培训等,聘请陈某甲、娄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刑)为收银员。开业不久,被告人刘某某以及黄某甲在该会所成立桑拿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9月初至10月中旬,御龙泉养生会所经黄某甲出面聘请“老姚”为经理,管理该卖淫场所,后“老姚”离开。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24日,黄某甲聘请彭某某(已判刑)为经理,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桑拿部有技师房和业务部,技师房专门负责管理卖淫女。彭某某、王某甲(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均是技师房管理人员,彭某某负责管理技师房,刘某甲按照彭某某的安排,在技师房负责监督卖淫女上下班、日常生活等。王某甲负责结算与发放卖淫女、业务员的提成。技师房从每次卖淫活动中获取100元提成,由彭某某、王某甲平分其中95元,刘某甲得5元。业务部负责招揽嫖客,舒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欧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为业务员,负责通过发传单,手机发信息等方式发送招嫖信息,宣传介绍卖淫项目,接待嫖客。为防止业务员随时离开,王某甲从业务员提成中扣除部分作为押金。业务员每介绍一名嫖客,可以获得100元、120元或者180元不等的提成。其中舒某某(已判刑)从2018年10月中旬开始,共招揽嫖客55人次以上;刘某乙(已判刑)从2018年11月4日开始,共招揽嫖客37人次以上;刘某丙(已判刑)从2019年10月中旬开始,共招揽嫖客43人次以上;欧某某从2018年10月上旬开始,共招揽嫖客23人次以上;张某某从2018年10月上旬开始,共招揽嫖客52人次以上;谢某某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共招揽嫖客10人次以上。御龙泉养生会所由黄某甲出面安排被告人邱某某为卖淫嫖娼活动开房。此外,御龙泉养生会所由黄某甲出面安排谌某某负责财务,将足浴收入与卖淫收入分开做账,按照会所规定的提成比例计算出卖淫女、技师房管理人员、业务员、会所的分红,与被告人刘某某及黄某甲对账,将会所收入取出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及黄某甲;安排被告人娄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为收银员,负责为卖淫嫖娼活动收银、记账、收发房卡等工作。技师房制定了技师管理条例,服务流程、技师定牌与收费标准等制度,为每位卖淫女统一编制工号,对卖淫女上下班考勤、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惩罚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980元、1180元、1380元等价格不等、服务内容不同的性服务套餐。2018年9月份开始,该会所组织、管理卖淫女何某某、廖某某、向某某、黄某乙、周某甲、黄某丙、冯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宁乡市通程温泉大酒店五楼、麦吉臻选酒店八楼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9月至11月24日,会所共收入1359503元。

2018年11月25日,该会所被宁乡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情况如下:2018年11月25日凌晨,卖淫女向某某在宁乡市麦吉臻选酒店611房间向嫖娼人员周某乙提供性服务,卖淫女廖某某在该酒店726房间向嫖娼人员刘某丁提供性服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宁乡市通程温泉大酒店扣押黄某甲缴纳的押金82000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但其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技师管理条例、记账单、服务流程、技师定牌及收费标准、租赁合同、宁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月账单照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账单截图照片、周广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麦吉臻选酒店住宿登记单、关于长沙通城温泉大酒店裙五楼退还押金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单、接单微信信息、转账微信信息、手机相册照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王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同案犯黄某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手机号码1827498****通话详单、微信号为y1536781****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戊、曾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周某甲、冯某某、李某甲、黄某丙、程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刘某戌、向某某、周某乙、刘某丁、廖某某、林某某、周某丙、王某丙、喻某某、李某乙、王某丁、周某丁、易某某等人证言;另案处理同案人黄某甲、彭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舒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欧某某、邱某某、王某丁、谌某某、姜某某、陈某甲、娄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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