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宇薇,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建邺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路**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建邺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宇薇、张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宇薇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F座酒店公寓临时租赁房间,招募卖淫女、对接网络客服招揽嫖客,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并在F座2318室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及价格,以每单人民币1498元、1798元、2098元、2498元不等价位进行卖淫嫖娼。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对接客服为场所提供嫖客、向嫖客介绍价位;被告人张某乙向嫖客介绍价位、管理2318室秩序;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负责接嫖客。2019年4月14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查获卖淫女十二人。经查,陈某某与杨某某、姚某某与葛某某、时某某与何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被告人刘宇薇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宇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甲、姚某某、葛某某、时某某、何某某、韩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宇薇、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薇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宇薇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宇薇、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左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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