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农庄旁的沙场,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沙场仓库内的电线(价值人民币4232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被缴回。
2019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湖北佬”的男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去到博罗县**镇**物流园,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物流园仓库内的电线(价值人民币2306.7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被缴回。
2019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黑鬼”的男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物流园,将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物流园**仓库内的电线和电焊机把线(价值人民币5346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被缴回。
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农庄旁的沙场,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沙场内洗沙机线管内的电线(价值人民币3910.5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被缴回。
2019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黑鬼”的男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摩托车去到博罗县**镇**物流园,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物流园内消防加工车间内的电线(价值人民币864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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