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安琼,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安琼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谢远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安琼虚构自己“与银行做商业”的事实,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杨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26697500元人民币,并将募集的款项用于购房、购车、与家人长期住酒店、归还借款利息等,截止案发仍有2219034元人民币未归还。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刘安琼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2.杨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刘安琼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安琼被逮捕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计56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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