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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宋均盗窃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刘宋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宋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宋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道**组(**公司后面),趁被害人彭某某家门敞开之际进入房间,在与其孙女搭讪时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盗走;

2.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宋均骑车来到垫江县**镇**村**组**号,采用撬锁剪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坝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获币400余元。经垫江县发改委认定:该组电瓶价值人民币1222元;

3.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道**路**号,翻窗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其黑色女式挎包,取出包内500余元现金后将包丢弃;

4.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道**组一出租房,趁被害人冯某某房门未关进入室内,将其一部玫瑰金色VIVO X9手机盗走,销赃获币400元。经垫江县发改委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4元; 

5.2019年8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号门市,趁被害人石某某房门未关进入室内,将其挂在墙壁上的挎包盗走;

6.2019年8月30日午时许,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镇**村**组**号废旧品回收处,假借卖踏板摩托车为由进入被害人卢某甲家中,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客厅的一部VIVO X23手机盗走,销赃获币600余元

7.2019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村**组**号房外,用树枝伸进被害人徐某某卧室窗口,将其放在床头的挎包挑出,盗取挎包内现金470元;

8.2019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道**宾馆附近的“**”烧腊店,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桌上一部VIVO Y935手机盗走,销赃获币400余元;

9.2019年9月2日11时,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居委**号,趁被害人雷某某未关门之际,入室将其放在沙发上的钱包打开,盗走包内现金370元;

10.2019年9月3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街道**巷**号,趁被害人罗某某外出未关卷帘门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黑色背包打开,盗走包内现金1500元;

11.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庭**栋**号,趁被害人邬某某房门未关,入室将其放在沙发上的挎包打开,盗走包内现金600余元;

12.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宋均来到垫江县**镇**村**组**号,撞开被害人卢某乙家的后门,将其放沙发上的一部华为畅享8E手机和150元现金盗走。经垫江县发改委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

综上,被告人刘宋均实施盗窃12次,盗得人民币3440余元,盗得的手机、电瓶价值人民币2496元,合计盗窃金额6436元。所获赃款日常开支用去。

2019年9月20日18时,被告人刘宋均在垫江县桂溪街道明月天街五号楼附近一闲置门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石某某、卢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罗某某、邬某某、卢某乙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实;

4.被告人刘宋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宋均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宋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宋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宋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宋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宋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卢宁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宋均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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