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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宏、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宏,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宏、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宏、周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西段,看见失主陈某某停放于此的民鑫牌电动车后,在现场观察等候半小时,确定无人来骑此车。由被告人周某某望风,刘宏将该车骑走。随后,被告人刘宏将该车电瓶取下,车架丢弃,并以330元的价格将电瓶销赃。销赃所得二被告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5月13日,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古塔路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在翠屏区炮台小区将被告人刘宏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盗的民鑫牌电动车价格为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刘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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