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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宏宇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宏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呼兰区**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宏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刘宏宇在武汉市洪山区滨湖小区内,因之前与被害人马某甲发生口角,遂对被害人停在此处的路虎轿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后视镜、后挡风玻璃、左后尾灯受损。经鉴定,上述物品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717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刘宏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刘宏宇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维修结算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材料;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5.辨认记录;6.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8.被告人刘宏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宏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宏宇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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