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昂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宏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逮捕。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宏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刘宏波以将被害人王某甲卖给王某乙、李某某的水稻款用于倒卖粮食赚钱为王某甲补上卖水稻所赔的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6,0810.00元。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刘宏波以要收购5000吨玉米需要质保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甲收到刘宏波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宏波共计实施诈骗两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0,810.00元,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刘宏波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扶余县陶赖昭镇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宏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军
检察官助理:侯春芳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宏波现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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